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本学年度经济困难认定名单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是指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获得者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凡被校、系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均不得参评;
(五)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在同系内年级前10%,综合考评成绩为优秀。
(综合考评包括:升旗早读出勤情况、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各类活动情况、宿舍情况、日常行为规范、上课出勤、担任学生干部、参与各类比赛等)
2.同等条件下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优先考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专业竞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六)各系(部)可在依据以上五个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拟定本系(部)的国家奖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为班级人数的10%。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各系(部)主任、负责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的评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系(部)评选。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后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六)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表、审核,负责该工作院领导批准,财务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部)负责将获奖学生材料记入该生的学生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中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处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