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本学年度经济困难认定名单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对象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申请对象是指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六条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凡被校、系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均不得参评;
(五)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在同系内年级前5%,综合考评成绩为优秀。
(综合考评包括:升旗早读出勤情况、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各类活动情况、宿舍情况、日常行为规范、上课出勤、担任学生干部、参与各类比赛等)
2. 同等条件下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优先考虑,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具体内容请参考《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
(六)各系(部)在依据以上六个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拟定本系(部)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为班级人数的10%。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各系(部)主任、负责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 。负责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参评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递交《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系(部)评选。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获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后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六)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表,审核,负责该工作院领导批准,财务中心负责将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部)负责将获奖学生材料记入该生的学生档案。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中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处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