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个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奖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类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从每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确定的困难学生,并根据每年相关部门划拨到我院的名额来最后确定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在我院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困难学生由我院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来确定名单。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800元;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800元。
具体名额根据当年相关部门实际分发名额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被学院、各系(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不得参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原则上不允许有挂科,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表现积极。
(五)每学年度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确定为贫困生的学生;
(六)各系(部)在依据以上五个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各系(部)实际情况,拟定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为班级人数的10%。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参评国家助学金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系(部)评选。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后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六)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学生工作处对全校受资助学生统一制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负责该工作校领导批准,财务中心负责发放。各系(部)负责将获得资助的学生材料记入该生的学生档案。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中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