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点击量:418

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受益各项资助政策。现将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的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交给班级,由系统一交给学院,经学院核实、存档后,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可认定两种: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二)等级认定依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困难”:

1)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一至六级残军人子女。

5)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年收入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二)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2.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3.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

4.残疾康复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5.偿还债务支出。是指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6.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7.就业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9.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10.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11.赔偿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二)学院认定

1.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核实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班级特殊困难、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和划分,将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认定工作组认定

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同时召开工作组专题会议,提出本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核准各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全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结果公示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最后确定的各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成册,连同学生提交的《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各系、各班级要认真学习《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琼教规(2024)8号)文件,准确把握资助工作和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质。

(二)各系、各班级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各系、各班级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过程中,辅导员要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评议过程要公开透明,保证在每名同学知情的前提下开展评选。要关心、尊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证班级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紧凑,望各系部合理安排进行,勿影响后续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五)材料报送: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见附件1)纸质版加盖公章、《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9月26日前递交至学生工作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电子版发至467355126@163.com。

四、纪律监督

(一)各系要公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和系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公示。

学院咨询投诉电话为:32115011、32115022,电子邮箱为:467355126@qq.com。

(二)各系、各班级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但不能涉及学生及家庭的隐私。

(三)学院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学生工作处

                                              2025年9月12日